文件编号:SAD-005 版次:B
订定日期:2021年10月22日

 

 

第一条 目的

为落实执行本公司行为准则及诚信经营守则等规定,提供员工及相关检举人举报任何非法或违反行为准则或诚信经营守则之行为,藉以确保检举人及相关人之合法权益,协助解决其遭遇违反社会责任之不合理对待,并增进劳资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系统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系企业、子公司。

二、适用对象:全体员工、供应商或客户等相关人员发现有以下情形时,均得提出举报。

  1. 违反本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及永续发展实务守则。

  2. 违反本公司行为准则。

  3. 职场不法侵害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之歧视、性骚扰与其他类别骚扰行为之案件。

  4. 公司现行管理规章、制度或工作业务损害个人合法权益者。

 

第三条 权责及受理单位

一、发言人及副发言人:受理股东、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之检举。

二、策采单位:受理供应商之检举。

三、业务单位:受理客户之检举。

四、人资单位:受理公司内部同仁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之检举。

 

第四条 核决权限

一、检举管道设置独立且有专责人员管理之检举管道供员工、客户、系统供应商、股东、投资

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举报非法、违反人权、行为准则或诚信经营守则之行为,检举申诉电子信箱如下:

 

适用范围

检举申诉信箱及管道

股东、投资人

电话:(02) 2790-0088

信箱:sys5309@sysgration.com

供应商

电话:(02) 2790-0088 #2020

信箱:scm@sysgration.com

客户

电话:(02) 2790-0088

信箱:sales@sysgration.com

员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电话:(02) 2790-0088 #1830

信箱:opinion@sysgration.com

 

二、处理程序

  1. 检举人须透过本办法第三条及第五条所列单位及管道,应由本人或代理人书面或口头提出填具「检举申诉事件记录表」,并提供涉及第二条各款所订违反情形之具体事由及记录表所需信息以利查证(包含相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事件发生日期及内容说明)。检举人可选择匿名,仍应提供除真实姓名以外之前述所需信息以供查核,但鼓励具名以便进行沟通及调查。

  2. 检举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阶主管时,应呈报至审计委员会;上报层级涉及关系人或应回避对象时,应径由更上阶层级或另行指派之非利害关系人为受理对象。

  3. 若以口头提出者,受理检举之单位人员需填具「检举申诉事件记录表」做成记录,并向申诉者朗读或使其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信件留存。若以匿名提出者,由受理检举之单位人员需填具记录表留存。

  4. 申诉案件应于一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结案时应以「检举申诉回复表」回复申诉人,若举报人未能提供联系方式、联络无响应或匿名检举申诉者均不在此限。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时,得于接到回复日起十日内,再填具「检举申诉事件记录表」并提出新理由及具体之新证据,由总经理另行指定有别于首次受理单位之其他适当单位受理该复议,申请复议以一次为限。

  5. 检举案经查证属实者,本公司依法令或公司内部相关惩戒规定办理,或为法律责任之追诉。惟于做出惩处决定前,公司应提供检举案相对人陈述意见或申诉之机会,以维护检举案相对人之权利。如经调查发现重大违规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损害之虞时,受理检举单位应向审计委员会作个案报告。

  6. 受理检举之单位人员无正当理由而未处理,或被检举人之主管于被检举前已知悉有非法、不道德或不诚信行为之情事而未处理者,依法令或公司内部各地区奬惩规定办理。

  7. 检举案件如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且经要求补件或事实调查后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权责单位得不予受理或回复并径予结案:

    (1)未填具或完成前第1及第4所订流程。

    (2)检举事由明显属恶意攻讦或虚伪不实者。

    (3)检举事由不符合第二条所订违反情形者。

    (4)检举对象不符合第三条所列对象者。

    (5)同一事实业经检核确认不予受理,或已处理结案者。但检举人已提出新事证证明该案

    有重新调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6)匿名检举人,检举内容无具体内容可供核查,需补充说明或提供数据,经联系无着或

    不回应者。

    (7)检举人未能提供联系方式,经联系无着或不回应者。

    (8)同一检举案件,检举人以同一事由已向公司其他管道举报并经受理者。

三、检举调查回避制度

  1. 若承办检举案件之人员与检举人或被检举人具二亲等关系、与被检举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案件被公正调查、处理之情况,承办检举案件之人员应主动回避,检举人或被检举人亦有权要求该人员回避。

  2. 若被检举人涉及地区最高主管,由总经理另行指定其他适当单位受理该检举。

  3. 若被检举人为受理单位之最高主管,由总经理另行指定其他适当单位受理该检举。

四、保密与奖励

  1. 检举之当事人、检举人及负责处理案件之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公开,负有保密之责,以免检举人遭到不公平对待、报复或威胁,违者依各地区奬惩规定办理。检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有接受查询及忠实答复及提供有关资料之义务。

  2. 对于受理检举、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等,均应留存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并保存五年,并善尽保管保密责任,保存期限未届满前,发生与检举内容相关之诉讼时,相关资料应续予保存至诉讼终结止。

  3. 如有诬陷、欺瞒、侮辱他人或蓄意扰乱者,公司将依相关规章予以惩处。

  4. 检举事件经查证属实且其贡献及所产生之经济效益重大者,将依各地区奬惩规定给予检举人适当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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