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的功能,本公司於110 年 1 月14 日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規定本公司董事會及各功能性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績效評估,評估期間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提董事會報告。且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提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董事會評估之範圍,包括整體董事會及個別董事成員,評估之方式包括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評、委任外部專業機構、專家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董事會績效委外評估執行情形
本公司委任大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111年度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外部機構,該機構及評估專家具獨立性及適格性之評估如下:
委外績效評估情形及結果:
受評年度 | 評估期間 | 外評單位 | 提報董事會日期 | 評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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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 | 111/01/01-111/12/31 |
大力財務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 |
112/03/09 |
最近三年度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自評執行情形:
受評年度 | 評估期間 | 提報董事會日期 | 評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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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 | 112/01/01-112/12/31 | 113/01/17 | |
111年度 | 111/01/01-111/12/31 | 112/01/09 | |
110年度 | 110/01/01-110/12/31 | 111/01/18 |